一、工作背景
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2019年11月1日印发的《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堰市人民政府2024年3月8日印发的《市人民政府关于各县市区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征地补偿标准的批复》(十政函〔2024〕21号)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二、工作意义
开展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是建立更新制度、保证成果现实性的具体行动,是解决区域划分不合理、行政区域之间补偿标准悬殊过大、个别地区补偿标准与经济发展不适应等问题的客观需要。依法做好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工作,是维护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保障经济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三、适用范围
此次被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按上一轮标准执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实际情况据实补偿。
四、适用期限
文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同时废止。
五、新旧政策对比
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公布征地补偿安置倍数、修整系数及青苗补偿标准的函》(鄂土资函〔2014〕242号)是原《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湖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鄂政发〔2014〕12号)的配套文件。公布了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修正系数。明确规定青苗费按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倍数、修正系数测算;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没有具体规定。
现《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中公布的是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未公布被征收土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根据地上附着物结构、特征、规格、范围,将其分为10大类,28小类,对文件未涵盖的其他地上附着物,由具有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按照评估价格据实补偿;青苗补偿标准已按区片予以明确,比原青苗补偿标准有所提高,具体见下表。
调整前后青苗补偿标准比较表
单位:元/亩、%
区片 | 现青苗补偿标准 | 原青苗补偿标准 | 较上一轮涨幅 |
Ⅰ | 2380 | 1850 | 28.6% |
Ⅱ | 2370 | 1750 | 35.4% |
Ⅲ | 2230 | 1650 | 3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