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印发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溪政办发〔2025〕24号),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政策依据
竹溪作为林业大县,森林资源丰富,但长期以来面临林地碎片化经营、社会资本进入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渠道单一等突出问题。为解决这些难题,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纳入竹溪县人民政府2025年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县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办发〔2023〕45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办发〔2024〕8号)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落实集体林地“三权分置”改革要求,探索林业经营权和收益权市场化流转机制,推动林业资源资产化、资本化进程,实现林业资源的效益最大化,我县积极探索创新林业经营管理模式。在此背景下,学习借鉴福建省三明、宁夏银川市、云南省石屏县等地方成功经验,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在起草《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过程中,县林业局严格按照《十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履行了公众参与、征求部门意见、征求律师事务所意见、书面委托咨询专家论证(国家层面的专家、市林业局)和委托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进行风险评估、县市场公平竞争委员会审查后,结合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修改完善了《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草案送审稿)并报县政府审定。2025年11月30日,县政府第5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竹溪县林票管理办法(试行)》,2025年12月8日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
该《办法》共八章三十九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概念和管理原则。界定林票是指“是指竹溪县国有企事业单位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或其它投资人,以林地经营权入股或出资方式合作造林或经营现有林,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按出资入股情况折算投资份额制发的股权收益权凭证”,具有交易、质押、兑现等权利功能。
第二章发行条件。规定了林票发行的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明确发行人需满足依法设立并存续满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建立专项管理制度等条件,确保林票发行主体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核准与发行。设计了林票发行的审核程序和要求,包括民主决策机制(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两种形式(股权型林票与股金型林票)。
第四章交易与质押。建立了林票流转交易机制和质押融资制度。规定股权型林票可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股金型林票可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交易。同时,创新设计林票质押融资模式和生态补偿机制,拓展林票金融功能。
第五章初始、变更与注销登记。规范了林票全生命周期登记管理,包括初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条件和程序,确保林票管理规范有序。
第六章利益分配。明确了林票收益分配原则和风险防控机制,要求按合作协议约定分配收益,定期公示,并设立退出机制和风险处置安排。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构建了多部门协同监管体系,明确林业、自然资源、审计等部门的监管职责,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章附则。说明林票式样设计等相关事项,明确林票仅代表收益权、不得流通,规定办法试行期限和解释权归属。
四、关键词诠释
(一)林票。林票制发分股权型林票和股金型林票两种。
股权型林票是指村集体将其所有的森林资源以入股的方式委托给国有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或合作经营,由村集体对合作经营的森林资源根据市场评估确定后,国有企事业单位确认后,依法向村集体成员发放的股权收益凭证,可在本村集体成员内部之间进行流转。国有企事业单位与以森林资源入股的专业合作社、林业大户或个人等合作经营的,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入股方式,经营期末结算利润按股分利的运行模式。
股金型林票是指国有企事业单位根据林票项目管理或合作经营的需要,按经审计的项目预算确定股金总额,并面向投资者发行的,代表其认购份额的股权(股金)凭证。与村集体合作经营的项目所发行的股金型林票,发行单位应当通过合法的产权交易平台等公开、公平的市场方式向社会投资者募集,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经营投资。股金型林票采取每年预期分红、经营期末最终结算分利的运行模式,面值按认购金额定制。
(二)林票管理办法。本办法是对竹溪县行政区域内林票的制发、交易、质押、兑现、变更、注销、监管等全过程进行规范的制度文件,旨在明确林票权能、规范交易流程、保障各方权益,推动林业资源合理配置与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五、联系方式
联系单位:竹溪县林业局。
联系电话:0719-2724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