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享受标准
1.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保的,可申请2000元/人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3.中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分别给予企业和个人1000元的一次性就业补贴。
4.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线下受理)。
1.各类企业对吸纳脱贫人口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可申请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奖补。
2.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上年度9月1日以后退役的),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稳定就业1年以上(按规定缴纳社保费且申请时处于就业状态),按每吸纳1人给予奖补。
3.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高校毕业生个人一次性就业补贴。
4.经批准获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且年检合格、并办理工商登记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推荐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在用人单位实现就业,用人单位与新增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3个月以上的,可申请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请时享受补贴人员须在岗发工资且在该单位参保。
《十堰市中小微企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申报表》、《十堰市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奖补申请表》、《十堰市企业吸纳脱贫人口就业补贴申报表》、《十堰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就业创业服务补贴申报表》、劳动合同(复印件1份)、吸纳人员工资流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