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竹溪县 | 对律师、律师事务 所(分所)执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条;《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 | 每季度1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技业活动的行政检查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每季度1次 |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