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竹溪县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日期: 2024-11-06 10:30:00
来源: 竹溪县司法局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的规定,竹溪县司法局开展了全县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梳理工作,经审核确认,现将下列49个县级行政执法主体予以公布。

竹溪县公安局、竹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竹溪县应急管理局、竹溪县交通运输局、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竹溪县卫生健康局、竹溪县林业局、竹溪县农业农村局、竹溪县水利和湖泊局、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竹溪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竹溪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竹溪县文化和旅游局、国家税务总局竹溪县税务局、竹溪县烟草专卖局、竹溪县消防救援大队、竹溪县教育局、竹溪县医疗保障局、竹溪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竹溪县数据局、竹溪县财政局、竹溪县民政局、竹溪县审计局、竹溪县发展和改革局、竹溪县民族宗教事务局、竹溪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竹溪县统计局、竹溪县气象局、竹溪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竹溪县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竹溪县档案局、竹溪县新闻出版局(县版权局)、竹溪县国家保密局、竹溪县司法局。

竹溪县城关镇人民政府、竹溪县蒋家堰镇人民政府、竹溪县中峰镇人民政府、竹溪县龙坝镇人民政府、竹溪县水坪镇人民政府、竹溪县县河镇人民政府、竹溪县新洲镇人民政府、竹溪县兵营镇人民政府、竹溪县鄂坪乡人民政府、竹溪县汇湾镇人民政府、竹溪县泉溪镇人民政府、竹溪县丰溪镇人民政府、竹溪县天宝乡人民政府、竹溪县桃源乡人民政府、竹溪县向坝乡人民政府

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部门“三定”方案规定,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县级行政执法机关所属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根据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执法职能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县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由委托机关予以公布。

因机构调整、职能变更或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改、废止,致使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发生设立、分立、合并以及主体资格取消等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县司法局重新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竹溪县司法局

2024年11月6日

责任编辑: 竹溪县-李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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