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行政检查事项 | 行政检查依据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行政检查标准 | 专项检查计划 |
1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达标排放 |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
2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照法律达标排放 |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
3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照法律达标排放 |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
4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照法律达标排放 |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
5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照法律达标排放 |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
6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照法律要求实施相关措施 |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
7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 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行政检查 |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二十一条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照法律要求实施相关措施 |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
8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 对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 按照法律要求实施相关措施 |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