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关于涉企行政检查的公示

日期: 2025-06-13 10:11:07
来源: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行政检查事项

行政检查依据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行政检查标准

专项检查计划

1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排污许可要求达标排放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2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法律达标排放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3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大气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法律达标排放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4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六条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法律达标排放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5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对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噪声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法律达标排放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6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放射性污染防治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十一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四十六条、《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法律要求实施相关措施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7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对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行政检查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法律要求实施相关措施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8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对危险废物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五条

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4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按照法律要求实施相关措施

遵照行业上级主管部门、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要求执行

责任编辑: 竹溪县-李晓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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