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主体名称 | 执法事项 | 执法依据 | 执法类型 | 执法范围 |
1 | 十堰市生态环境局竹溪分局 | 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或者审查开发建设区域、规划、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组织监督实施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承担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相关工作。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按要求做好环境质量监测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依法行使区域内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能。统一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等 | 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 | 竹溪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