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竹溪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741792287/2023-4251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溪政办发〔2023〕24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30日 14:35:0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

竹溪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3年8月30日

竹溪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精神卫生服务,加强对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防治与管理,维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开展维护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严重精神障碍、促进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康复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县行政区域内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依法管理的方针,实行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单位)各负其责、家庭尽力尽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综合管理机制。

第五条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管理,坚持家庭为主导,政府救助的原则。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歧视、侮辱、虐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得非法限制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人身自由。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

(一)妥善看管、照顾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止其伤害自身、危害他人或者社会安全;

(二)督促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接受治疗;

(三)承担医疗救治相关费用,办理医疗救治相关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重视和支持精神卫生专业人才的培养和专业队伍的建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监管、救治与救助

第八条  具有精神障碍患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为本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对诊断结论、病情评估明确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其实施住院治疗:

(一)已经发生伤害自身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风险的;

(二)已经发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危害他人安全风险的。

第十条  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风险的,管理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其送往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及相应治疗。

第十一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送诊住院时,可由定点医疗机构协助管理责任人持患者相关证件到医保、民政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需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由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手续,经县医保、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管理责任人护送到县外治疗。

第十二条  住院治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病情稳定可出院的,管理责任人必须及时接返。县民政局要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专门福利机构,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力管养的已达出院标准的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特困供养范围,实行集中供养和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定期派出医护人员随访和指导后期的康复治疗。

第十三条  救治救助经费来源:

(一)县医保部门管理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资金;

(二)民政部门社会救助资金(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三)残联康复项目资金;

(四)定点医疗机构按政策优惠减免资金;

(五)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严格按以下救助措施对救助对象落实医疗救助:

(一)符合救助对象的参保精神障碍患者,所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由县医保局按医保相关政策核销。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核销后的合规自付费用再按医疗救助的相关规定落实。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出院后病情复发,需再次住院的,按上述标准、程序报销。

(二)因特殊情况需要长期住院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另行签订托管协议。托管协议由属地政府、民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四方签订。协议签订住院费用按十堰市医保政策执行。

(三)无法核实身份信息的流浪精神障碍患者,其住院治疗期间的费用由县民政部门负责落实。

(四)经以上各项政策落实后,经费仍无着落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所产生的费用,由县财政局统筹从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以奖代补”资金中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县民政局协助平安办核办。

以上确定的费用经首次确定后,以后根据物价水平波动每两年再重新修改确定一次。

第十五条  完善生活救助制度,严格按以下救助措施对救助对象落实生活救助:

(一)属于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供养等享受民政部门救助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由监护人从其享受的低保、城乡特困供养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民政部门从临时生活救助中予以全额救助。

(二)对有监护人但家庭确实困难的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期间的生活费用,经监护人申请,属地政府核实,由民政部门给予临时救助。

(三)对无法核实身份信息和经各项政策救助后经费仍无着落的流浪精神障碍患者住院生活费用按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执行。

救助对象生活费用标准由民政部门会同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县物价水平波动共同协商确定,作相应调整。

第三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六条  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加强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共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和管理服务工作。

县委政法委: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治救助工作纳入平安建设目标考核,加强协调督办,严格考评兑现;协助乡镇、卫健局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排查、送诊;对履责不到位的单位,按规定进行通报、约谈。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控管理制度,组织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筛查摸排,对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力管养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代行送治、接返等监管职责;负责报送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信息,建立辖区内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数据库及数据维护;负责督促辖区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全部参合参保;负责严重精神障碍疾患的健教宣传和心理干预。

县财政局:负责建立县肇事肇祸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金(住院费用及住院生活费用约50万元),加强资金筹措、管理和监督使用。

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和落实救助对象生活救助措施;负责对已达到出院标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因无监护人或监护人无力管养的给予集中供养和管理;负责落实参保。对贫困家庭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时办理低保。

县公安局:配合乡镇、社区或村两委建立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防控管理制度,落实管控措施;配合乡镇、社区或村委会将具有暴力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护送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对已采取强制措施的疑似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依法按程序处理。

县卫生健康局:主抓精神卫生工作,制定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救助专项基金和工作经费纳入单位部门预算,负责救助专项基金的初审;负责精神卫生工作的宣传、指导、培训、考核与监督;负责县域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治与医学鉴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开展严重精神障碍疾患健康教育宣传和心理干预;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跟踪康复健康管理;积极争取上级项目支持和资金扶持,加强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的医学设施设备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数据库维护,做好部门间信息资料共享、交换的管理。

县医疗保障局:负责管理和保障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保基金,落实参保救助对象的医疗待遇保障;负责制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付费方式和付费标准;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费用的监督、审核、报销及拨付;负责转县外医院的转诊备案及异地就医结算;负责门诊慢性病管理的审核及纳入。

县残联:负责调查掌握精神残疾患者的基本情况,依规核发残疾人证;负责对上争取精神残疾康复项目并组织实施,落实持证精神障碍患者门诊服药补贴和住院补贴。

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医疗救治与后期康复指导工作;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精神残疾鉴定工作;负责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住院救治费用的结算及申报;负责全县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信息数据库的管理及数据维护,做好信息资料共享和交换等工作。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救助对象指:县域内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乡特困供养及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城乡孤儿、重点优抚对象、强制医疗、计生特扶、精准扶贫、“三无条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抚养人)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能力等对象中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特殊困难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第十八条  本办法中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管理责任人指:

(一)精神障碍患者的法定监护人;

(二)无法确定监护人或有法定监护人但无监护能力的由属地乡镇政府(社区或村委会)、民政部门代行监护职责,精神障碍患者福利机构代行集中供养对象的监护职责;

(三)县公安局采取保护性措施时代行监护职责。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有效期5年。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