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溪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办法》 政策解读

索引号
741792287/2023-62264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来源
竹溪县城管执法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02日 15:40:00

现就《竹溪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如下:

一、《管理办法》制定实施时间

2018年4月23日经县长办公会审议通过,5月11日竹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竹溪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办法的通知》(溪政办发〔2018〕15号)发布实施。2023年8月30日竹溪人民政府同意发布(溪政办发〔2023〕30号)继续有效,遵照执行。

二、《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

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历来是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长期因为争道抢行、超限超载、事故高发以及噪音扰民、抛洒滴漏、随意倾倒、乱停乱放等安全隐患和环境问题受到诟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外来土等)治理日益成为城市管理的难点和市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为了加快完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外来土等)全流程监管的收运处置体系,切实减少垃圾扬尘污染、改善城市人居环境,助力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结合我县实际,竹溪县城市管理执法局起草出台了《竹溪县城区建筑垃圾(渣土)管理办法》。

三、《管理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笫139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101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135号令)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出台了本《管理办法》。

四、《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紧扣争创文明城市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运输处置长效监管机制,系统实施专项治理,坚决遏制违法违规运输处置带来的生态环境隐患和影响市容环境的现象。治理范围为县规划区内的各类建筑垃圾(渣土),包含矿产泥料、土石混合物等。重点围绕“强化处置运输核准、提升工地管理水平、加强运输过程管控、切实规范消纳处置、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方面开展。严格建筑垃圾(渣土)处置许可,对建筑垃圾(渣土)来源、处置去向等管理要求进行了明确;提升工地管理水平,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运输处置行动的查处力度,发挥社会各界和公众参与的监督作用

五、《管理办法》的主要特点

1、本《办法》共分章。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至第建筑垃圾(渣土)监督管理、申报许可现场管理、运输管理及消纳处置、第七章法律责任。

2、管理办法》中规定了建筑垃圾(渣土)的处置核准。产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个人)以及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的企业获得核准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并实施特许经营。

3、《管理办法》中加强建筑垃圾的源头管理。各类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组织实单位(个人)的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方案须经竹溪县城市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办理建筑垃圾(渣土)处置核准文件。

4、《管理办法》中加强建筑垃圾(渣土)运输车辆(渣土车)各相关单位(个人)处置建筑垃圾(渣土)应履行的义务

5、《管理办法》规定的了消纳场的标准化建设,加强场地日常管理,严格污染防治,确保安全生产。

6、《管理办法》详细列举了违犯本规定应受到的处罚和处罚依据,促进建筑垃圾管理法化。

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解读

《管理办法》共34条,对我县建筑垃圾(渣土)产生、运输、处置的管理进行了规范,核心条款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明确相关部门职责

《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由城管、住建、公安、县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建立联合治理机制,研究和处理建筑渣土处置管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2、强化申报许可

《管理办法》第八条明确了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个人)申报许可的条件及要求。

3、严格运输安全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明确了我县运输实行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建筑渣土运输时限和禁区范围。要求运输车辆不得违反所行驶道路的限速规定。

4、明确消纳场所建设标准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建设活动需要,合理确定建筑渣土消纳场所的布局、选址和规模,将建筑渣土消纳场所建设纳入环卫设施专项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